第三十 二篇:鱼死网破-《学术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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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他们纷纷在媒体上澄清,从未见过赵如兰,行贿更无从谈起。声称赵如兰成功当选是基于她的学术能力水平和学术地位做出的公正评价。他们告诉媒体自己之所以被牵连是陆兮非借用他们的名声来吸引媒体的眼球。

    紧接着不久学校召开调查通报会。赵如兰没有参加。但是几十家媒体的记者早早就把会场前几排的座位占满。现场很快有人发现,一个身穿深色夹克、戴着口罩的男子坐在倒数第三排左侧的角落里。这个人正是举报人陆兮非。尽管已经足够低调,陆兮非的出现还是引起通报会组织者的警惕,他们临时决定把场地从学校会议室更换到隔壁宾馆。

    学校新闻发言人解释,这并不是怕陆兮非说出什么,而是因为陆兮非总是“散布不实之词”,担心他在会上闹事,为了更顺畅地召开通报会,所以临时更改场地。

    新闻发言人首先向媒体展示一张A4纸,上面的内容是《承诺助陆兮非评上副教授和转编的承诺书》。这份计划据称是陆兮非以赵如兰的口吻写成,并要求赵如兰在后面摁手印确认。

    A4上写道:“从现在起,我向陆兮非作出如下保证……以后所有机会首先考虑给陆兮非,充分听取陆兮非的意见。”

    发言人说道:“正是由于被拒绝后,陆兮非才开始采取疯狂的举报行动。一个下属这样要求他的领导,这合适吗?从这个《承诺书》,你们就可以知道这个事情最基本的性质,不是学术违规,不是学术造假,是道德沦丧的问题。堂堂的教授怎么能够容忍下属这样的侮辱?”

    剧情来了大反转,媒体开始报道陆兮非人品差、道德败坏。陆兮非一下子变成众矢之的。

    媒体报道的推波助澜,网上纷纷谴责陆兮非,谩骂他人格低劣、品行败坏。朱正义则以陆兮非前同事的身份在网上发布言论,误导网民,声称陆兮非人品确实不怎么样,忘恩负义,进一步推波助澜,坐实了陆兮非人品不行的论断。

    朱正义很得意,终于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陆兮非被网上谩骂几乎崩溃,一度想要自杀。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随后,陆兮非被赵如兰起诉,要求判令陆兮非停止侵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损害赵如兰名誉权的全部文章,为赵如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判令陆兮非在《天元都市报》头版连续一周、以及《天元都市报》官网首页、陆兮非的博客、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三十天发布致歉声明,公开向赵如兰赔礼道歉;此外要求判令陆兮非赔偿赵如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天元市虹杨区法院受理后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陆兮非应停止其侵权行为,删除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侵害赵如兰名誉权的文章内容;在其博客首页置顶30日发表道歉书,向赵如兰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赵如兰名誉(道歉书内容需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核);赔偿赵如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赵如兰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陆兮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赵如兰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天元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陆兮非主张赵如兰在互联网上发布诸多不实文章,在公众场合张贴大字报、拉横幅,向赵如兰同事邮箱群发邮件等具体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对于陆兮非上述主张,一审法院逐一进行审查,认为陆兮非在其博客上撰写的文章,其中指称赵如兰腐败、被举报后打击迫害等内容,并无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相关文章还使用大量言辞对赵如兰人格进行侮辱,构成对赵如兰名誉权的侵害。至于陆兮非的其他行为,一审认定并不构成对赵如兰名誉权的侵害。鉴于赵如兰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此予以认可。

    天元市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上述一审认定构成侵害赵如兰名誉权的部分。因此,赵如兰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承诺书究竟由谁提出等事实,本院不予审查。而陆兮非发表的文章内容客观上存在对赵如兰人格的侮辱、诽谤,使赵如兰的名誉受到损害,陆兮非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综上所述,陆兮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天元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法院的判决以后,学校开始对陆兮非进行停职处理,甚至将他解聘。更为诡异的是,陆兮非突发疾病,身上部分表皮长满疱疹并引发脓包,经医生诊断,不排除遭人下毒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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